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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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天柱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潜山市天柱爱心协会。
第二条 潜山市天柱爱心协会是由潜山市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的区域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活动主要范围在潜山市境内。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仁爱、奉献、文明、进步”,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潜山市梅城镇八一居委会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爱心助学,关注孤儿、留守儿童;
(二) 关注孤寡老人;
(三) 关注重大疾病患者,协助他们寻找社会救助;
(四)通过宣传,让社会更多爱心人士加入并帮助幼、老、弱、病、贫困等家庭、人员的公益事业;
(五)独立或协助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有针对性的爱心公益活动;
(六)建立爱心公益网站, 发展网络公益事业,通过网络平台凝聚社会公益力量,传播公益理念、普及公益知识、组织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吸引单位会员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自愿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通过书面或特定QQ群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指定的QQ群形式通知本协会理事。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采用QQ群、微信群、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本地理事组成,成员5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QQ群、微信群、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收支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其他具体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由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组成,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从会员当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选闭会期间,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会、监事联席会议同意可增选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协会财务状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对协会理事及秘书处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监督;

(四)核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大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可委托审计;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党的建设

  协会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根据协会发展实际必要时可以决定专职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协会党支部书记、理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为非党员时党支部书记可以由其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协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事会、监事会;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协会党支部委员会。

  协会党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协会党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公司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协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协会人才队伍,加强对协会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单位、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收入利息或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自愿的原则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支付本协会人员工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均不领取任何工资报酬。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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