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 |
申请条件 |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病种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
办理材料 |
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诊断病历或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结算单等。 |
办理程序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
联系电话 |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电话:0551-65606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