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申请条件 |
具有我省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办理材料 |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
4、家庭收入证明
5、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间 |
当地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联系电话 |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电话:0551-65606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