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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指南(2015年版)

时间:2015-11-02 22:58作者:tzax 点击: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申请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以及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个人或委托他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办理地点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1.依申请办理。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乡镇完成入户调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2.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3.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联系电话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电话:0551-656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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